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訴,187,200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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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37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六月十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業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九十四年執字第一七九八號、第一八六八號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有該署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甲○朝己九四執一七九八字第三八四七二號函附之執行指揮書影本二紙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瑞龍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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