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訴,473,200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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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8歲
選任辯護人 李孟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二三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八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以及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裁定羈押在案,並予禁止接見通信。
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串證羈押原因,業經審理訊問證人而不復存在,惟上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且被告復經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然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鄧希賢
法官 楊佳祥
法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楊建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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