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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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