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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賴瑞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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