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訴,737,200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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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男 48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未向被害人取得任何不法之財物,且已就所犯之強盜罪一案坦承不諱,亦曾向被害人道歉認罪。

惟被告因罹患精神官能症,長期服用藥物(Madipanol2ng)過量導致精神耗弱,然而,根據「佛祖心」第一四五期,健康九九篇裡,根岸鋼醫師指出:「罹患官能症者,係大腦內的神經傳達物質之功能發生了改變,茍欲改善,務必增加大腦內所減少的血清素和正腎上腺素,以促進神經和神經的傳達。

因此,光靠自己的意志,很難控制內心的不適症狀,最好不要試圖自行解決,一定要尋求專業醫師的治療,甚至越早治療的效果越理想」。

為此,聲請准予責付或限制居住所停止羈押候審,俾便被告就醫治療云云。

二、按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固有明文。

然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前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被告雖以上開事由聲請保外就醫,然經本院向清池診所及維德診所函詢結果,其等均回覆稱被告係因失眠症而前往就醫,此種病症若未及時治療並無危害生命之急迫危險,有前開診所函覆本院之說明及病歷影本二份在卷可稽。

據此,尚難認被告有受羈押即有不能保全生命之情形,是被告以身體不適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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