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重訴,6,2005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41歲
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律師
被 告 甲○○ 男 28歲
選任辯護人 蔡淑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4年 4月14收押。

茲因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二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富喆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