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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7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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