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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三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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