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交簡,2032,2006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交簡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營偵字第1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5年7月30日晚間9時20分許,於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竟仍無照駕駛車牌號碼NYQ-915號重型機車,自臺南縣新營市○○路某餐廳出發,沿該路行駛,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行經該路113號右斜對面路肩處,因不勝酒力致使車輛操控能力變差,乃失控撞及乙○○停放在路旁之車牌號碼YK-9699號自用小客車,甲○○因此受傷,經人送往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急救,嗣員警據報前往該醫院,於同日晚間10時12分測得甲○○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3毫克而查知上情。

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一)被告甲○○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卷附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表各1份;

現場相片14張。

(三)和解書1份(被告賠償乙○○新臺幣5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美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