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交聲,638,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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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638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5年6月2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被警逕行舉發於民國95年5月14日8時22分許,駕駛牌照號碼J8-9301號自小客車,在高雄市○○○路159號前「紅線違停」,惟異議人之車子係停在該路旁之停車格位內,因為停車格依然劃有停車格「白線」,依然明顯,異議人住在臺南,當天到高雄五福國中應試,並不曉得留有明顯白線的停車格已暫停使用,被臺南監理站以上開裁決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9百元,異議人對於上開處分不服,為此提出異議。

二、按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2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

⑴、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被警逕行舉發於95年5月14日8時22分許,駕駛牌照號碼J8-9301號自小客車,在高雄市○○○路159號前「紅線違停」,固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字第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照片附卷可稽。

⑵、惟查上開照片顯示,高雄市○○○路159號前劃有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已塗銷之路邊停車格位白線浮現,極易引人誤會,尤其外縣市之駕駛人對該地之變遷情況不明,不免造成誤會,以為僅是白漆因歲月浸蝕,因此白線較不明顯而已,而誤以為仍是合法之停車格位。

⑶、高雄市政府意交通局亦發現此種情況,因此已於95年7月14日以高市交停字第0950025853號函通知臺南監理站,為免爭議,該局同意免罰,由該局退還拖運費及保管費,並已副知異議人,有上開函文影本1份附卷可稽。

⑷、臺南監理站依據上開函文,亦以嘉監南字第0950101380號函通知異議人前往辦理退費,有該函影本1份附卷可稽。

⑸、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停車格位白線未銷除乾淨,仍浮現白線,造成異議人誤以為是合法之停車格位,此乃高雄市政府之銷除停車格位之行政行為有暇疵(未銷除乾淨,致令人產生誤會),並非異議人有故意或過失,其行為應當不罰。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之異議有理由,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並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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