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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附字第74號
原 告 丙○○
住臺南縣永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鴻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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