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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執字第4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重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四年二月三日確定在案。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故意更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不得易科),於九十五年七月十日確定。
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有受刑人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在卷足稽,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受刑人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應予撤銷。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 文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 宗 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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