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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95年度執聲字第115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一六三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6月11日以93年度簡字第1163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並於93年7月16日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94年6月7日起更連續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3月31日以95年度簡字第73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已於95年5月11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被告先連續竊取廟內金牌,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在緩刑期內又連續故意竊取他人財物,其中一次亦包括他人神桌上金牌,足認對其前案之緩刑宣告,難收預期之效果,被告於本件之犯行核與刑法第75條之一第一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且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六個內提出聲請,亦合於刑法第75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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