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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緝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稽。
詎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拘提未獲函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姿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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