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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0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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