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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0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止,共犯攜帶兇器加重竊盜案件達二十四件之事實,業經被告自白無誤,核與共同被告乙○○、丙○○等人之供述相符,並有扣案物品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竊盜案件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茲聲請人即被告所犯加重竊盜案件,業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九月十四日宣判,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以,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惟為確保被告釋放後無繼續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成
法 官 楊佳祥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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