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易,1092,200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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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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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159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適用通常訴程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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