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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之2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林勝利
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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