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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98巷23弄35號處所。
理 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98巷23弄35號處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吉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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