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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營偵字第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甲○○處拘役肆拾日,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緩刑叁年。
扣案之賭博電子遊戲機肆台(內含IC版伍片)及硬幣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伍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麗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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