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簡,2986,2006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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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3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把,係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訊時供明在卷,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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