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聲,1407,2006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265號、95年度毒偵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拾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九三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MDMA十顆係屬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刑法第四十條雖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有關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新舊法之規定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四十條但書,修正為第四十條第二項,並非成罪、科刑、刑罰權之形成等規範事項之變更,而不屬法律變更,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逕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即可,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五二九二號判例參照,附此敘明)。

又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九三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且該案所查扣之MDMA十顆,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初步檢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潘他挫新反應,有該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份在卷可按(見警卷第五九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