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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二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VALTRO廠製MOD點八五COMBAT型金屬模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包括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晚上九時三十分許,在臺南縣玉井鄉望明村一四八號,未經許可而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一把及子彈一顆自戕等情,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一六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經查,扣案之上開改造手槍一把具殺傷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刑鑑字第○九五○○一八四二九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可稽)且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開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一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仿VALTRO廠製MOD點八五COMBAT型金屬模型槍製造之槍枝,車通金屬槍管內阻鐵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有該局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刑鑑字第○九五○○一八四二九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存卷可按,足證前開扣案之改造手槍,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訛,依法應予沒收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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