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聲,1485,2006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95年度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為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三、經查,扣案之結晶物一小包(含袋重為零點二公克)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以聯勤二○四廠製造之毒品檢驗盒試劑分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一紙附卷可稽,扣案結晶物一小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法諭知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政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