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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二號、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三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壹壹公克(驗餘淨重)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二號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據承辦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0‧一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安非他命業經分別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查本案扣案之安非他命0‧一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違禁物一節,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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