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聲,1511,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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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毛重零點參陸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海洛因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並依法諭告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宋明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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