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聲,1521,2006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甲聲字第1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8月21日以法矯司字第0950907247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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