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聲,1547,2006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1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分別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九十五年五月一日、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確定在案。

按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依修正後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比較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及修正後該條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朱小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