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聲,1598,2006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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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上列受刑人因犯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侵占等案,前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十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乙○○之羈押。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院經核卷附之執行傳票暨送達證書、員警執行拘提報告書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富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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