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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於該署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三○○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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