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聲,1637,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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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356號、95年度偵字第8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商標之「Louis Vuitton」雙口側背包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七一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 Louis Vuitton」雙口側背包包一只,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本件扣案之「Louis Vuitton」雙口側背包一只,係為仿冒品成品,此有路易威登鑑定證明書一紙在卷可證(見警卷第十七頁),是聲請人所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朱小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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