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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核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並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950035567號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等情。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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