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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康市戶政事務所)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於檢察官訊問後,經依檢察官命具保,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27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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