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瑑琛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爭執證據方法有無證據能力,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各項證據方法證據能力之認定,詳如附件「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載。
理 由各項證據方法證據能力認定之理由,詳如附件「本院認定之理由」欄所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政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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