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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8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台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
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第1項第5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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