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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台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將其收押,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裁定自九十五年六月三日、八月三起延長羈押二月。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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