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訴,589,2006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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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陳郁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0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身分證欄內關於「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身分證欄內關於「Z000000000號」,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中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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