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四七頁),竟遲至同年九月六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其上訴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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