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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6(
之15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李季錦律師
涂欣成律師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
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
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林勝利
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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