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選訴,20,200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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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選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楊偉聖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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