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交簡,2023,2006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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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交簡字第2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2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於同日晚上11時33分許,酒後騎乘車號CC3-086號重型機車,沿台南市○區○○○街由西向東行駛,途經該路段86號前」部分,補充更正為「於同日晚上11時許,酒後騎乘車號CC3-086號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街,由西向東行駛,於同日晚上11時33分許,途經該路段86號前」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前刑法第4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美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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