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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合一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代表人 王評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交簡字第16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柯顯卿
法 官 林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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