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交簡附民,124,2006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王敘云
被 告 甲○○
住台南市
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交簡字第19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政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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