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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610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異議人即 甲○○
受處分人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民國95年5月12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麻監裁罰字第裁75-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對肇事不負責之行為不爭執,但是否可以參照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發布之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基於因未致人重傷或死亡,請求撤銷原終身禁考之處分等語。
二、按新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經行政院以院台交字第0950087685號令發布,定自同年日七月一日施行,查異議人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為上揭裁決係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新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既尚未施行,自無適用之餘地。
故本件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另按本件終身禁考之規定,新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已有為利於異議人之規定,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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