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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乙○○
丙○○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甲○○
樓
7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志成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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