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交附,84,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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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附字第84號
原 告 己○○○
戊○○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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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一法
定代理
人 丁○○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鴻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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