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撤緩,77,200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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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通緝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五年執聲字第一0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並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確定在案。

然受刑人於緩刑前之九十二年九月間某日故意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緩刑期間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七三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四十萬元,經上訴最高法院,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駁回其上訴確定。

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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