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營偵字第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丙○○、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在卷可憑(參本院95年度交簡字第2010號刑事卷第1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