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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進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吉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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