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易,339,200609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進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吉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