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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6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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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項第1款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8月20日予以羈押。
茲經本院審閱全卷,並訊問被告後,認對被告為限制住居之處分,已足以確保本案審判程序繼續進行,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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